勞動保障部門:用人單位不能隨意"新人換舊人"
新華網(wǎng)上海11月29日電(記者高路)在各地求職熱度升溫之際,部分用人單位出現(xiàn)了招用新員工取代試用期員工的侵權新動向。勞動保障部門為此發(fā)出警示,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處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,部分用人單位通過延長招聘期限不斷以“新人換舊人”的做法,屬于違法行為。 上海市民吳某到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應聘駕駛員工作,公司方面表示“試用3個月”,試用期工資800元,轉正后為1800元。當吳某按約定即將做滿3個月,欣喜地以為可以轉正時,卻接到公司的辭退通知,理由是“找到了更合適的人”。在吳某被“新人”取代后,這家公司仍然在發(fā)布招聘駕駛員的信息。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在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,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,設下了“新人換舊人”的陷阱,試用期一滿就打發(fā)員工走人,并通過看似正常的“常年招聘”,將一批又一批勞動者“試用到底”,個別勞動者的“試用期”甚至成了“白干期”。這一做法在臨近年末的招聘階段更為多見。 有關專家提醒,處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需注意三個維權要點: 一是用人單位要“試用”就必須簽合同!蛾P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,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,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!奔幢銊趧诱咛幱谠囉闷冢萌藛挝灰岔毰c其簽訂勞動合同,并須依法支付報酬和社保費。??二是試用期最多不超過6個月,試用期滿即獲“轉正”。根據(jù)《勞動法》及其相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具體分為: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,試用期不超過15日;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超過30日;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超過60日。這個標準在一些地方細則中略有調整,但基本上一致。??三是試用期員工不能隨意辭退。用人單位必須給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,如果無理開除,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。若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時無法舉證,就不能解聘員工。